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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个人还是合伙-【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4 17:49:47 阅读: 来源:疏水阀厂家

借贷网讯 2011年1月,李乐向张天借款20万元,并立字为据。欠条上注明该笔借款用作投资木材加工,并承诺自借款之日起,每月向张天支付1万元的保底利润。李乐自2011年1月至7月,均按约定支付了保底利润,后一直再未支付。

借款期限届满,张天向李乐多次催讨,李乐都无还款的意向。张天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乐归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2011年8月至今的保底利润。认为李乐与张天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名为合伙,实际为民间借贷,理由如下: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个人合伙的典型特征。本案中,张天在投资20万元后,就每月享受月利率5%的高额固定利润,却不承担合伙亏损责任,在合伙亏损时,仍收取固定利润,违反了个人合伙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不符合个人合伙的实质构成要件。

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名为合伙,实际为民间借贷。故本案应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处理,双方约定的月利率5%的保底利润已经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应当予以调整,对于已支付的超出部分应当相应抵扣本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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