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债权转让吗-【资讯】
借贷网讯 本文的案件该怎样来定性,可以说是债权转让吗?2011年5月16日黄某雇请付某到其个人承包的水库打鱼,后付某因翻船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黄某潜逃。黄某、付某均系某粮管所反聘员工。为维护社会稳定,粮管所与死者家属达成了由其先支付死亡赔偿款计人民币20.6万元,而将该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权转移给粮管所的协议。
案情后续发展情况如下,2011年5月23日粮管所登报发表债权转移声明,称付某亲属对黄某享有的死亡补偿追索权已转移至粮管所,特通知黄某向粮管所履行死亡补偿义务。2011年5月30日粮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黄某给付其付某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用合计人民币25万元。本案债务追偿超出部分构成不当得利。从粮管所与付某家属签订的债权转移协议内容看,付某家属并未放弃粮管所垫付赔偿款项之外的赔偿索赔权。
本案的定性还需要下面的理由作为依据,法律意义上的“默示同意”有严格的界定条件:1、法律有规定的情况;2、双方有约定的情况(债务的免除限定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直接作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时,方为有效)。根据案情可以推定付某家属将全部死亡补偿款的追索权转移给粮管所。但在该债权转让行为无效的情况下,不能由此推定付某家属允许粮管所处分其完整债权并从中获利。由此可见,在付某家属未直接向债务人黄某作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情况下,本案债务追偿超出部分的权利人仍是付某家属,而不是粮管所。故粮管所从中所获利益(25万元-20.6万元=4.4万元)没有合法根据。若该利益在实践中得以实现,则粮管所构成不当得利。
综上所述,案件最终审理结果如下,粮管所与付某家属签订的债权转移协议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其债务代偿行为构成无因管理,黄某应偿还粮管所先行支付的赔偿款20.6万元。粮管所超出债务代偿部分的诉讼请求,无合法根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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