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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21年第65号)

发布时间:2022-06-15 02:57:25 阅读: 来源:疏水阀厂家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21年第65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2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3号),涉及我省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一、抽样编号为GC20000000002947048的不合格食品(一)抽检基本情况。天猫大薯兄旗舰店(经营者为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泗洪大薯兄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果满天山食品有限公司出品的、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光新园食品厂生产的天山乌梅,亮蓝、苋菜红和日落黄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调查,商丘市梁园区泗洪大薯兄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天山乌梅60包。428g/包,共计25.68公斤,生产日期2020-11-07,已全部销售。商丘市梁园区泗洪大薯兄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商丘市梁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商丘市梁园区泗洪大薯兄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商梁市监免罚字〔2020〕9号。二、抽样编号为GC20000000440336311的不合格食品(一)抽检基本情况。阿里巴巴睢县稻博百货商行(经营者为河南省商丘市睢县稻博百货商行)在阿里巴巴(网店)销售的、标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梅溪万宝食品厂生产的三鲜薯条膨化食品,酸价(以脂肪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商丘市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睢县稻博百货商行的《营业执照》在抽样前已经注销,营业执照标示地址未找到该店铺,经多方调查无法联系上该商行负责人,检验报告无法送达,不予立案。阿里巴巴平台网店(睢县稻博百货商行)现已关停。三、抽样编号为GC20000000595931266的不合格食品(一)抽检基本情况。拼多多蜂九九食品官方旗舰店(经营者为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丰泽蜂业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丰泽蜂业有限公司经销的、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盛达蜂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土蜂蜜,甲硝唑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州海关技术中心。(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1.生产环节。经调查,长葛市盛达蜂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批次不合格土蜂蜜52瓶,规格型号500g/瓶,生产日期2020-10-08,共计26公斤,已销售4瓶,召回48瓶,违法所得102元。长葛市盛达蜂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长葛市盛达蜂业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2元;2.并处罚款6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许市监案决〔2020〕第0152号。2.经营环节。经调查,长葛市丰泽蜂业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蜂蜜52瓶,生产日期2020-10-08,规格型号500g/瓶,共计26公斤,已销售4瓶,违法所得139.6元。长葛市丰泽蜂业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因长葛市丰泽蜂业有限公司认真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长葛市盛达蜂业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免于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许市监案决〔2020〕第0153号。特此通告。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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